1.不需要。只有
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以及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才应该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房地产
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