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2、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
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调解教育,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予谅解,坚持离婚,应判决准予离婚。
3、如果一方有
家暴的行为,
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
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