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5.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6.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
7.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