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垫付
医疗费,而日后则可以向
责任人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
盗窃期间肇事的,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
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
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
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
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