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后按照投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
清算,并通知和公 告
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
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
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