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的,
劳动者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通过
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
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
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
诉讼请求。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