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医患双方
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
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2.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书、调解书,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
赔偿,并及时支付
赔偿金。
3.申请医疗
纠纷调解,患方须提交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证明,患方当事人或
代理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患者
死亡证明复印件以及患方当事人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后,将指定一名人民
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为确保赔付及时到位,保险承保公司推出“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划入患方账户的服务承诺,推动医疗纠纷快速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