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
民法典》,夫妻共有房屋属
共同共有财产。因
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
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
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
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权暂
免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
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
夫妻离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须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
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如果按照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当,是可以在不用交纳相关
税费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