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
有期徒刑的
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
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
2、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
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3、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
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
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
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4、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
刑法》第44条、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