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
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
赃物、
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
减刑、
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的
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
认罪悔罪。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
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