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案后七天内
立案。决定立案的,由接受单位制作《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
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
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