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未明确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司法实践中对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
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一般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即判令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在处理涉及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企业要想避免
缔约过失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确定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
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
赔偿时,应予考虑。
(二)应注意划分责任界限,划分责任界限主要依
当事人主客观过失原因划分:
1、如果
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
主体资格不具备,则应确认该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因双方当事人
合同主体资格不具备造成合同无效,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缔约失责任,共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合同无效系一方当事人
欺诈、协迫,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约,应由采取欺诈、协迫手段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合同无效系内容违反法律、
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由双方自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