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2%缴纳
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2.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3.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4.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
代扣代缴。
6.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7.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