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
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2、“家庭承包”的
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
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
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
继承;在承包期内,其
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