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
归责于
劳动者个人原因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上班履行劳动义务的,如劳动者为协助司法调查被司法机关
传唤的,这应当区别于“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面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区分情形,扣减劳动者未出勤天数的
工资,但无权
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