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程序:因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由各方
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二条
因确
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
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
数额巨大涉嫌
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