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在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
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
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
自诉人(自诉人不应再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人
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