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
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
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
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
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