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应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
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
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
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
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
申请财产保全(或
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
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
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
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
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
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