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职业病病人、因生产
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
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但是重复
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获得
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