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工伤治疗期间,是不存在营业费这一项的。但是有伙食补助费,是按照单位出公差标准的70%发放。
2、法律依据: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
(二)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
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五)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六)劳动能力
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