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入,提成属于
计件工资的范畴。《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
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或
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
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
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
不按规定支付
加班费、
克扣工资等
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
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当然也包括提成。
5、风险提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
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
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
强制性规定,不能
违法与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