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制,是
刑法规定的五种
主刑之一,由人
民法院判决对
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
刑事处罚,是
刑罚主刑中
量刑最轻的一种。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
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2.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