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商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
法规的限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此限定,劳动者若是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任意卷铺盖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估算你手中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或者以
暴力、
胁迫或者
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