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是恶意
不发工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
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