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
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
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
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
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