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
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视同无约定,并按照
未约定情形处理。
2、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约金不能仅局限于违约金三个字眼,如果有“
滞纳金”、“
赔偿金”,甚至是“罚款”等约定时,且从合同全文分析符合
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就应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违约金进行处理。
3、虽然法律授予当事人
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基于我国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当
合同当事人认为约定
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