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进行
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
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犯罪行为受过
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
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
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
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