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不结算
工资,一般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1、《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按劳动部颁布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