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致
人死亡,由
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
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孔甲作为孔某的
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因原告亲属连某死亡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