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饮酒驾驶嫌疑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被检人在检验结果上签字,如被检人拒绝签字,则由两名交警记录注明即为有效。
对于车辆驾驶人拒绝进行呼气
酒精含量检验,或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或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以及车辆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门或就近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抽取
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10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
醉酒驾驶。
凡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将严格执法。“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
拘留或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
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