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
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
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有经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
异地起诉离婚有三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
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
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
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