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规定,不出
抚养费的的
离婚协议的
当事人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和
公序良俗的,具有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
抚养义务和子女的
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二、
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
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
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第三,抚养费用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
子女抚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支付抚养费的离婚协议,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阻止孩子要求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