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
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人
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
起诉、应诉,需要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