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发生
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
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
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
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
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