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期间对
犯罪嫌疑人的临时
强制措施。其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
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