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这种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2、风险提示:职工要求
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
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
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