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合同期内
辞退员工:
1、经劳动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补偿金。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
除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
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