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
无效婚姻、被
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
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
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
重婚、
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
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
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