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
谁举证”。
2、医疗侵权
诉讼中的
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
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
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
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
败诉的结果。实行
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