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
赔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的赔偿包括:
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
2、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
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征收赔偿的房屋应是具有合法
产权和合法用途的房屋。改变原证载用途使用的按证载用途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