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试用期间的
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
2、在有了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还要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证据。这就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试用期间的考核鉴定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建立
员工试用期考核鉴定制度,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运用专人带班、集中培训、组织笔试、对日常绩效与表现记录等形式,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以了解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3、对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4、采取
书面形式向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7、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