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违法行为人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
执行公务的行为,如拒不听劝告、强行阻止执法或
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是可对
违法行为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即可以当众将违法行为人带具手铐。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
犯罪分子可能脱逃、
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
逮捕、
拘留、看押、押解、审讯、
拘传、
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3、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
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