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也分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仍在当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
离婚,而故意躲避
当事人不联系。这不影响
起诉,
管辖法院是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比如电话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将立案通知等送达本人,或者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有些不愿离婚的被告就以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了。
另一种情况是,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
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可以只起诉离婚。这时,管辖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
证据。比如报失踪的
报警记录、被告家人的
证言、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等。法院会用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并且不得适用
简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在
诉讼请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折抵孩子的
抚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
诉讼文书。”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法院规定的
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