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