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
离职证明),同时
劳动者的
工资、押金、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
拖欠,
当事人可以在办理
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
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
违法违规行为。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劳动就业法,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
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
劳动法最早属于
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