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包含人身关系条款和
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离婚协议自
离婚手续完成时生效,
离婚未成,离婚协议不生效。那么,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能否撤销离婚协议呢?首先,离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条款如婚姻关系自愿终止、
抚养费条款一旦生效,任何一方不享有
撤销权。然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任何一方反悔的,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权和变更权需要提
起诉讼通过人
民法院行使,能否撤销或变更,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即是否存在起诉方受
胁迫、受
欺诈的情形,否则,不能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条款等财产分割条款。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撤销权事由不同的是,离婚
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起废止)第九条
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