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对于
事实婚姻的
证据需要能证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情形,证据可以是以下几种: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物证,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果(如
伤残证明、亲自鉴定结论),
6、
当事人的陈诉视听资料等,要收集何时开始
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比如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开取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以及区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等,也要收集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止时间,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
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