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
征地拆迁补偿
纠纷如果需要提
起诉讼,一般属于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对
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第
一审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
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应当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同时,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很多第一审征地拆迁案件就在中院审理,或者由中院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