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后
出资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的房产归属,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婚后,男女两房共同出资买房。这种情况下,不论
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两方名下,该房屋都属于
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
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以
婚前财产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出资买房,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如果一方支付房屋全款,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仅支付首付款,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婚后
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5)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都视为共同财产,并且应当认定为父母双方对各自子女的
赠予,而不能理解为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赠予。
2、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